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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怕恶意骗保
2010-09-08 来源:云信网-云南信息报 作者:

摘要:新保险法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在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执行难度。


新保险法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在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执行难度。


中国保险业几乎与新中国同岁,但在最初的计划经济年代,保险的职能有所弱化,导致了整个保险行业“停业”近20多年,直到1980年以后才恢复商业保险。恢复后,我国的保险业一直处在较快的发展进程中,不过矛盾也毫不留情地一个接一个地显现出来。粗放式扩张为这个行业留下了不少痼疾,这个最需要耐心发展的行业,却一直缺少耐心。甚至可以直白地说,这个行业的名声并不是那么好。

为了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此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我国也曾多次对该法进行了局部修改。


最近的一次修改则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自去年10月1日起得以正式实施,俗称“新保险法”。


今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满一年,虽然我们不能指望一次法律的修改就能彻底纠正一个行业多年的浮躁之风,但我们希望能够看到一些改变,比如云南这个市场是否变得更加规范,比如保险公司的部分指标是否已有了改善,比如投保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更多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就是希望通过本报此次的系列报道,能比较透彻地展现新保险法实施的这一年里,云南各保险公司对于新法的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保险公司和投保者之间的利益纠结,以及对于新法的不适应之处。


本次系列报道将横跨9月、10月,在这期间,我们也非常欢迎读者拨打本报金融业投诉监督电话来反映问题,本报将联合云南保监局尽可能给予解决和处理。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是在1995年版本的《保险法》上加以修订的,主要修改了33个条文,增加了6个条文,使得《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新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更加强调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所谓不可抗辩规则,就是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以及对投保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效果尤为显著。


多年“潜规则”垒积不良口碑


在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以前,绝大多数投保者都面临着理赔难的困扰,这主要是因为,多年来,一直在保险行业圈内中存在着一种毛病,即保险人在受理投保人的保险委托时,多数不曾耐心地向投保者分析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当然也就更不会认真审查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甚至有些保险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所说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也不会当面提出疑问,制止此次委托,于是乎投保人就这样懵懵懂懂地匆匆“下了单”。等到需要出险的时候,大部分保险公司会想尽一切办法审查投保人之前所告知的事实,直到查出漏洞为止,俨然一副“鸡蛋里挑骨头”的阵势,然后以投保者未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或是少赔。一些投保者连续交了六七年的保险费,最后因为保险人一句“未如实相告”,不但没了事先约定的保额,连几年来投进去的保险费也难以收回。这一过程中,投保者俨然成了最可怜的“喜羊羊”,等待“灰太狼”的宰割。


正因为有这样“潜规则”的存在,多年垒积下来的不良口碑,使得保险行业的名声与形象一落千丈。所以,平时老百姓说起保险,似乎都有点谈虎色变的感觉,看见大街上或银行里的保险员,都毫不犹豫地认为是骗子。“不行啊!把钱拿去买这个什么所谓的保险,感觉就跟肉包子打狗一样,有去无回。别把我的棺材本都给弄没了,还不如踏踏实实存银行。”家住船房小区的李大爷对记者说道。


紧急停售引发的市场恐慌


“我国的《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这期间进行过两次修改,去年的修订可谓是大刀阔斧,‘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有效防止了国内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着投保人的‘投保易,理赔难’的问题。”某业内人士指出,投保者不再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些以前被看做弱势群体的人们,也可以挺直腰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新保险法的施行也让各大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既定的发展策略。从新保险法颁布到正式实施这段时间,不少保险公司如太平洋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等,为了与新法中的各大条款相匹配,纷纷赶在大限之前叫停公司旗下的某些产品。这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中国人寿当时的当家花旦——康宁系列产品。


“当时接到公司的紧急通知,要求‘康宁终身’等产品停止收单,本来这些产品按常理来说是要到当时的下一个月才停售的。”中国人寿某地区业务员回忆起新法出台的那会儿说道。


各大寿险公司的紧急叫停行为一度给当时的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很多不明事理的投保者看见保险公司这一统一的举动,都误以为停售的产品可能是很划算的产品,而且不少保险代理人在停售之前,纷纷告知客户新法实施后,保费会有所增加,如果现在不买的话,以后要加保就很难了。所以那段时间,有不少读者都打来电话向我们进行咨询是不是应该搭乘这最后的末班车。”昆明一业内人士对记者回忆道。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时出现不少保险公司的产品集体叫停的现象,一方面是出于产品升级的需要,一方面与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有着极大的关联。“新法中引入的这一国际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对保单相关细则的制定要更加审慎,之前发售的一些产品,如果不及时暂停,那么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该业内人士分析。
新游戏规则,保险公司面临两难


记者在昆明市走访一些保险公司的时候,有不少保险从业人员都提出了在这不到一年的执行过程中,“不可抗辩”这一条款给他们所带来的困扰。这当中谈及最多的一点便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新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但是针对部分有意骗保的投保者来说,我们有时候显得是那么的无能为力。”某寿险公司区域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某客户在A城检查出患有某种疾病,于是他选择在B城投保,这期间还刻意向保险人隐瞒他的病情,由于这种病存在着一定的潜伏期,两年之后突然病发,要求保险公司出险,按照以往的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在理赔时发现该客户刻意隐瞒事实,那么是有权利拒赔的,但是新法实施后,两年的合同期已满,保险公司只得认赔。

针对该负责人所提到的以上问题,不少业内人士也在新法实施的同时,探求一种有效的途径来规避。不过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一种有效的手段出现。“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完善保险这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比如要求我们的代理保险员在受理的时候,尽量对客户做到知根知底,尽量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每一条信息都真实可靠。其次是提高体检门槛和抽检率,体检险种保额从过去的50万元降低到今天的20万元。再就是加大客户的回访率,尤其是密切关注合同签订后的两年时间里客户的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投保者自身的道德而言,希望客户能够有自觉提升自我的意识。”


除了投保人的恶意骗保,保险公司也需要提升自身的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谁去关心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度有几颗星啊,我的任务就是把它卖出去,到时候提成就可以了。至于理赔的问题,那是保险公司与客户的问题,又没我什么事。”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说。当记者问及有关新保险法的问题时,接受记者采访的多数保险代理人表示从没在意过这些条条款款的东西,只关心收入。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带病投保”的成因很复杂,他认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两方面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和道德原则,因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诚信”。

责任编辑:huangliuyan